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庄然商贸有限公司 河北家然木材贸易有限公司 厦门象屿速传供应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代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河北庄然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象屿速传供应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垫款项3643539.4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5月31日为1260863.32元,自2017年6月1日起以代垫款项余额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7%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河北庄然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象屿速传供应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理费295497.93元; 三、河北庄然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象屿速传供应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截至2017年5月31日为1868328.25元,自2017年6月1日起以上述第一项代垫款项余额与第二项应付的代理费之和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河北庄然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象屿速传供应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 五、***对河北庄然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在8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北庄然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907元,由河北庄然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0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