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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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史**、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7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1年9月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30109.71元,并自2021年9月3日至款清之日为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且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 二、被告史**、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05元(已减半收取), 4 由被告史**、黄**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