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驴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凤山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驴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合同费用135800元及利息损失(以1358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2月18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274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8日,原告与凤山县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凤山旅游会)签订了《全域智慧导览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为凤山旅游会提供全域智慧导览服务,合作期限自2017年3月31日至2020年3月30日,服务费用为275800元。凤山旅游会应在原告完成第一阶段(凤山旅游会指定区域内所有讲解点位)的采集工作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140000元,剩余服务费用135800元于全部合作服务内容制作完成上线并经凤山旅游会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如有违约,违约方须赔付守约方违约金82740元(合同标的的30%)。签约后原告早早完成了合同义务,并将工作成果交付凤山旅游会,但凤山旅游会以各种理由拖延验收、支付合同尾款,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经查,凤山旅游会因机构改革,其职能已由被告承接。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凤山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据原告提交的《全域智慧导览服务协议》(复印件)显示,该协议由原告(乙方)、凤山旅游会(甲方)于2017年4月18日签订,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全域智慧导览服务,服务包含如下内容:1、根据甲方提供的旅游资源的各项数据,绘制Q版手绘地图景点和讲解点不少于500个点位,若当前甲方提供点位不足500个,则以当前已有点位上线第一期,剩余点位在后期免费添加。2、语音录制:乙方提供普通话语音录制,需要其他语种录制费用另行协商。3、技术服务:包含二维码语音讲解系统、移动端手绘图自动定位讲解系统、驴迹APP自动定位讲解系统使用。4、数据上传:乙方负责将手绘图、语音、文字、照片数据上传至后台服务器。5、合同期限内,乙方应对其提供服务,提供技术维护、技术优化。6、甲方负责协助乙方与其辖区内景区开展驴迹电子导游分成项目,乙方与景区收益分成比例及具体合作事宜由双方另行订立合同确定。合作期限自2017年3月31日至2020年3月30日。合同总价为275800元,含税;乙方完成第一阶段甲方指定区域内所有讲解点位的采集工作(包括GPS数据采集、展示图片采集)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约50%的项目服务费用140000元;全部合作服务内容制作完成上线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乙方提供本协议中所约定的服务内容可满足甲方的使用需求)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下余款134800元。甲乙双方均不得违反本合同条款,否则守约方有权利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并主张违约方赔付守约方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标的的30%);若已造成实际损失的,守约方可以主张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全部损失等。

原告称上述协议签订后其已依约完成了合同义务,凤山旅游会亦认可原告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并承诺支付尾款,但之后却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原告就此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称其与凤山旅游会陈玲、孟主任的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2017年9月18日至2018年4月2日期间双方就凤山县项目进行沟通;其中2018年2月9日原告发送链接及二维码,并告知凤山县项目经过陈玲配合,最初版已经上线了;2、驴迹导游APP内搜索“广西凤山县”的页面,显示凤山县项目已在驴迹APP自动定位讲解系统中上线。3、原告称其与凤山旅游会韦柳婕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6月6日至2020年9月3日期间原告多次向对方催尾款135800元及沟通验收问题,并发送了《交付确认函(凤山县全域导览)》、《催告函》及《律师函》进行催促;对方陆陆续续以到月底应该可以、领导外出学习无人审批、今年暂时没有钱了、要向新领导汇报等推脱。4、原告称其与凤山旅游会陈玲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5月19日陈玲表示经领导研究决定付完尾款135800元,原告同意其就盖承诺书,在5月底前支付完毕等。

庭审中,原告表示凤山旅游会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包括已支付项目工作人员的成本、运营支出以及尾款资金占用损失。

据原告提交的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123**系统截图显示,该平台于2021年1月19日回复如下:根据中共凤山县委员会、凤山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2月28日印发的《凤山县机构改革方案》[凤发(2019)2号]精神,其县将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的职责和凤山旅游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为被告,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不再保留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凤山旅游会等。

本院认为:原告与凤山旅游会之间成立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因2019年2月28日起凤山旅游会的职责由被告承继,故相应合同义务亦由被告承担。现原告主张被告拖欠服务费用135800元,就此提交的证据相互映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应诉及答辩的权利;据此,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被告应向原告清偿服务费用135800元。被告逾期付款,确构成违约,但原告要求被告根据合同约定赔付合同标的即275800元的30%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本院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740元;且因该违约金足以弥补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本院对原告有关利息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凤山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驴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合同费用135800元及违约金40740元;

二、驳回原告驴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78元,由原告驴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80元,被告凤山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负担36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2-01-05
发布日期 202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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