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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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鹿寨县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鹿寨县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谭**、葛**逾期办证违约金1500元。 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谭**、葛**负担21元,由被告鹿寨县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8-25 |
发布日期 | 2022-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