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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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桂0103民初2313号 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罗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新,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熳,该公司职员。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236686.73元、利息10949.08元、罚息80642.13元、复利17996.55元、本息合计346274.49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5年12月29日,实际支付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日止);2、被告***、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一、被告***偿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6686.73元; 二、被告***给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至2015年12月29日止,利息为10949.08元,罚息为80642.13元,复利为17996.55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36686.7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6494元,公告费260元,两项合计6754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曾晓斌 代理审判员黄健 代理审判员农原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冯樱子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