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桂0103民初13967号 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罗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玉晶,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林涛,该公司职员。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218715.4元,欠息69098.5元,本息合计287813.9元(暂计至2016年7月31日,以后欠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清偿之日止),被告***、***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18715.4元; 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至2016年7月31日止,利息为6430.69元、罚息为57158.35元,复利为2099.66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18715.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5617元,保全费1959元,公告费350元,三项合计792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7875元,被告***、***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偿付责任,由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曾晓斌 人民陪审员罗科峰 人民陪审员肖海亮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胡云 |
裁判日期 | 2017-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