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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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截至2021年4月2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9,104.96元; 二、被告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以每期未偿还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费标准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计264元,由被告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 胡耀群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朱冬亮书记员金嘉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
裁判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