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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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赫章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赫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赫章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截至2021年12月27日的借期内利息1788.43元、复利51.43元,并从2021年12月28日起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7.8‰支付借款期内(至2022年6月25日)利息,如逾期则从2022年6月26日起按月利率11.7‰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从2021年12月28日起以未偿还的借期内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1.7‰支付复利至借期内利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杨*对上述第一项判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赫章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7元,减半收取1168.5元,由被告高**、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2-30 |
发布日期 | 2022-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