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方慕俄格文化旅游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穆清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慕俄格文化旅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租金人民币30000.00元;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场地损坏修复费用14700.00元;3.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活动电费费用9265.968元(庭审中原告请求变更为3886.00元);4.请求判决被告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1%的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7月23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款清息止;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5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2021中国·大方曲谷音乐节场地租赁协议》,合同约定了租赁时间、租赁价格及相关支付时间,并明确在活动举办期间由被告承担一切因活动产生的费用,后原告又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活动时间由6月11日-15日初步调整为2021年7月23日-7月27日(具体时间以实际举办日期为准),活动举办地点不变,乙方做好活动前有关准备工作,确保活动顺利举办”;第二条约定:“甲、乙双方2021年5月20日签订《2021中国·大方曲谷音乐节场地租赁协议》将原协议中场地租金包含水电费交付时间调整为2021年7月22日之前”,其它内容不变。在协议签订后,原告如期将租赁场地交付被告使用,被告所举办的活动也圆满举行,但被告至今仅于2021年6月11日向原告支付了20000.00元的保证金,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一直未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却始终置之不理,被告拒不支付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到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迫于无奈,只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支持原告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穆清文化传媒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5月20日,原告慕俄格文化旅游公司(协议甲方)与被告穆清文化传媒公司(协议乙方)就租用大方宣慰府广场举办“2021中国·大方曲谷音乐节”事宜签订《2021中国·大方曲谷音乐节场地租赁协议》,协议第一条就租赁标的物进行约定:甲方租赁该乙方的场地位于大方宣慰府广场范围场地,该场地经乙方现场查看,确认符合使用要求。协议第二条就租赁时间进行约定。租赁时间为2021年6月11日-6月15日,共5天。协议第三条就租赁用途进行约定:甲方将租赁标的物租赁给乙方举办2021中国·大方曲谷音乐节(以下称“项目活动”)。协议第四条就租金及保证金进行约定:1.场地租金为人民币30000.00元整含水电费;2.保证金为20000.00元;3.付款时间:乙方在2021年6月10日前将租金叁万元及保证金贰万元分别汇入甲方指定账户,甲方不对乙方出具发票,涉及税务由乙方自行承担;4.保证金退还时间:租赁期限届满后7工作日内,甲方确认活动范围内无任何设备设施损坏,且无任何与项目活动有关纠纷后无息退还至乙方。协议第六条对乙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乙方对项目活动自负赢亏,不得对抗租金与保证金,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乙方负责本次活动举办的一切事物,在活动期间,乙方应主动接受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指导和监督,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合法经营;乙方应按期缴纳租金及保证金,乙方逾期缴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场地及其设备设施,因使用不当造成场地及设备设施损坏的,乙方应进行修复或经济赔偿,乙方不得改变场地内部结构。协议第七条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交纳相关费用(租金、保证金等),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相关费用×1%×逾期天数,乙方未按规定时间交纳相关费用超过15天的,除收取乙方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保证金不予退还。

2021年6月11日,原告慕俄格文化旅游公司(补充协议甲方)与被告穆清文化传媒公司(补充协议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1.活动时间及地点:活动时间由6月11日-15日初步调整为2021年7月23日-7月27日(具体时间以实际举办日期为准),活动举办地点不变,乙方做好活动前有关准备工作,确保活动顺利举办;2.甲、乙双方2021年5月20日签订《2021中国·大方曲谷音乐节场地租赁协议》将原协议中场地租金包含水电费交付时间调整为2021年7月22日之前,其他内容不变;3.2021年6月11日-15日端午节期间的美食游乐活动,按2021年5月20日签订《2021中国·大方曲谷音乐节场地租赁协议》约定时间交纳保证金,期间电费按表计量和供电部门计价标准在保证金中扣除,清场结束后退还剩余保证金,原《协议》约定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依然有效;4.乙方本次举办的端午节美食游乐活动至2021年6月15日结束,2021年6月18日之前清场完毕,待2021年7月23日曲谷音乐节举办之际再次组织进场。

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被告交纳保证金20000.00元。活动结束后,经原、被告公司工作人员清点确认,广场地砖共计损坏49块,平均300.00元/块,共计14700.00元。活动举办期间使用电量为6720.00度,电费为3886.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2021中国·大方曲谷音乐节场地租赁协议》、《补充协议》、穆清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尚显锡的身份证复印件)、大方县彝族火把节暨曲谷音乐节期间葫芦娃广场地砖损坏清单、端午节活动用的情况说明、2021年端午节期间在贵州宣慰府用电用量使用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本院审查,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慕俄格文化旅游公司与被告穆清文化传媒公司签订《2021中国·大方曲谷音乐节场地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受法律保护,双方之间形成租赁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以及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的规定,原告慕俄格文化旅游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宣慰府广场交由被告穆清文化传媒公司使用,被告穆清文化传媒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及电费的义务,现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支付期限已经届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及电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场地损坏修复费用、支付违约金。对于案涉保证金,虽然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保证金与违约金可以同时使用,但本案协议约定的保证金属于押金性质,被告的损失应以实际损失为限,故被告所缴纳的保证金应优先扣除场地损坏修复费用及电费后,剩余部分再用于扣除租金,故被告实际应向原告支付的租金为30000.00元-(20000.00元-14700.00元-3886.00元)=28586.00元。对于原告诉请的违约金,被告逾期未向原告支付租金,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原告主张自2021年7月23日起计算违约金,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原、被告协议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相关费用×1%×逾期天数,若按该标准计算,违约金明显过高,依法应予调整。因原告在庭审过程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给其造成的损失,就本案来说,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为应收租金的银行利息损失,结合本案实际,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比较合理。被告穆清文化传媒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案作缺席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穆清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方慕俄格文化旅游管理有限公司租金28586.00元,并以28586.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支付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大方慕俄格文化旅游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实收575.00元,由被告贵州穆清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方不自动履行,权利方可于本判决指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1-11-10
发布日期 202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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