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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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景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麻江县钢材销售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麻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李**、杨*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麻江县钢材销售店、唐**连带支付钢材货款人民币114140.00元; 二、驳回原告麻江县钢材销售店、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82.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91.40元,由被告李**、杨*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日期 | 2022-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