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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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元光北支行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理赔款14051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0518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0日起计,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同时支付公告费300元; 二、若***未按时履行上述债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有权就***名下的闽E×××××号小型轿车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3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负担74元,***负担33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