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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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福县兴荣铝材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法院 | 安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福县兴荣铝材店补偿原告管**因人身伤害遭受的损失59485.73元,品除被告安福县兴荣铝材店已垫付的4万元,被告安福县兴荣铝材店还应支付原告管**19485.73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6元,减半收取1873元,鉴定费3000元,共计4873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管**负担4322元,由被告安福县兴荣铝材店负担551元,被告安福县兴荣铝材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管**5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1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吉安鹭洲支行。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至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7-30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