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夏津县长顺棉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魏**撤回对被告杨**的诉讼请求;

二、夏津县长顺棉业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魏**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借款利息自2019年12月24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已偿还的9000元予以扣除);

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被告***、夏津县长顺棉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4
发布日期 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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