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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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夏津县长顺棉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夏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准许原告魏**撤回对被告杨**的诉讼请求; 二、夏津县长顺棉业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魏**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借款利息自2019年12月24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已偿还的9000元予以扣除); 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被告***、夏津县长顺棉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