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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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湄潭县京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湄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安*、罗**与被告贵州湄潭县京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901904、201901905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限被告贵州湄潭县京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安*、罗**购房款470,864元及从2019年5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同类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限被告贵州湄潭县京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安*、罗**房屋维修基金4,606元; 四、限被告贵州湄潭县京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罗**违约金4,708元; 五、驳回原告安*、罗**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1元,保全费3,170元,共计7,711元,由被告贵州湄潭县京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日期 | 2022-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