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凤冈县伟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凤冈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凤冈县伟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上述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2-“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凤冈县伟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凤冈县伟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2021-11-30
发布日期 202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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