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凤冈县伟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凤冈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凤冈县伟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上述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2-“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凤冈县伟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凤冈县伟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11-30 |
发布日期 | 2022-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