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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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福县平都镇人民政府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法院 | 安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王**、王**、刘**、戴**、刘*、刘*、刘林光与被告安福县平都镇李家村民委员会、安福县平都镇李家村第九村民小组及肖定义于2007年11月24日签订的《购买土地协议》无效; 二、被告安福县平都镇李家村民委员会、安福县平都镇李家村第九村民小组返还原告购地款168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67483.64元(利息已计算至2021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半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合计235483.64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内付清; 三、被告彭**、肖**、肖**以肖定义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第二项债务; 四、驳回原告王**、王**、刘**、戴**、刘*、刘*、刘林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92元,由原告王**、王**、刘**、戴**、刘*、刘*、刘林光负担4779元,被告安福县平 17 都镇李家村民委员会、安福县平都镇李家村第九村民小组、彭**、肖**、肖**负担41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1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吉安鹭洲支行。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至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