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望都未名生物环保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望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
| 裁判日期 | 2021-10-22 |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