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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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付原告肖**借款及补偿金6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9月1日起以50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肖**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26元,减半收取计5413元,由原告肖**负担113元,被告***负担5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