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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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间市晨心保温材料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附录

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8-16
发布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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