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常州市鑫之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武进区洛阳协同五金店 中恒营造建筑科技(北京)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津富贸易有限公司 合肥利筠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常州犇尔晟贸易有限公司 河间市晨心保温材料经营部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间市晨心保温材料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附录 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8-16 |
| 发布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