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博白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687596元给原告广西博白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广西博白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的计算办法:从2017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12月18日止,以借款本金7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5‰计算;从2018年12月19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和利息之日止,以结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8.5‰计算并加收50%罚息;按罚息率计算复利;已支付利息36661.6元应予以扣减);

三、被告***、***、***、***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以在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676元,减半收取计53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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