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支公司 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林**经济损失151654元(已扣除诉前支付的10000元),款项汇入户名为林**的宁德建设银行蕉城支行的账户(账号:6217********); 二、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林**经济损失2145元,款项汇入户名为林**的宁德建设银行蕉城支行的账户(账号:6217********); 三、驳回原告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7元,减半收取2348.5元,由原告林**负担753.5元,被告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负担1573元,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负担22元(注:被告的诉讼费均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将应缴的诉讼费与赔偿款一并汇给原告即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27 |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