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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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刘*、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借款本金208568.5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10月10日利息、罚息等共计14155.99元,自2021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就被告刘*、乔*的抵押财产(平邑县浚河路南,汉阙北路东县医院家属院4号楼4单元402号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其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4元,由被告刘*、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4 |
发布日期 | 2022-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