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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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运试剂厂 大连市沙河口区日丰自动化仪表电器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日丰自动化仪表电器厂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海运试剂厂支付租金及电费合计55,028元及逾期利息(以55,028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大连海运试剂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72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日丰自动化仪表电器厂负担,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