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石家庄市亨衢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宁晋县群虎铸件厂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晋县群虎铸件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4元,由原告宁晋县群虎铸件厂负担。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裁判日期 2021-12-02
发布日期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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