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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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亨衢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宁晋县群虎铸件厂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晋县群虎铸件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4元,由原告宁晋县群虎铸件厂负担。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