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4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泰胜达(北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泰胜达(北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53.01994万元;

二、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泰胜达(北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借款的逾期利息(以53.01994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3.85%为标准,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全部借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泰胜达(北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陈**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260元、案件受理费9101.99元,原告中泰胜达(北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被告陈**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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