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泰胜达(北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泰胜达(北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53.01994万元; 二、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泰胜达(北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借款的逾期利息(以53.01994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3.85%为标准,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全部借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泰胜达(北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陈**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260元、案件受理费9101.99元,原告中泰胜达(北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被告陈**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