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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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聂*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住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聂*、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66032.39元、利息及罚息16804.52元(利息及罚息已计算至2021年5月25日止,此后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聂*用于抵押担保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的处置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71元,由聂*、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3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