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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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0964.27元、消费费用820.07元、消费利息2561.07元,合计14345.41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3月16日),后期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欠款本息清偿之日止,利息、费用的总额以年利率15.4%为限;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被告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2-01-20
发布日期 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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