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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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的信用卡透支本金53449.39元,透支利息2981.6元,违约金及其他费用8354.12元,合计64785.11元,(数据计至2021年9月26日止,此后利息、违约金及费用之和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被告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