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左*在抽逃出资400,000元本息(利息自2004年9月26日起计算)范围内对本院(2021)鲁0117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莱芜市坤明置业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邹*在抽逃出资50,000元本息(利息自2004年12月28日起计算)范围内对本院(2021)鲁0117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莱芜市坤明置业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左*对上述第二项及张申春抽逃出资50,000元本息(利息自2004年9月26日起计算)对本院(2021)鲁0117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莱芜市坤明置业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所应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利息自起算之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左*、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孙*、郑*诉讼保全责任险保费1410元。 五、驳回孙*、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左*、邹*负担;申请费3520元,由孙*、郑*负担750元,左*、邹*负担27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