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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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金泉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辽源市金驰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源市金驰门业有限公司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源市金泉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26,018.41元(利息自2019年6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马**、马*在继承遗产范围内给付上述款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00元、保全费3,520.00元,共计8,520.00元,由被告辽源市金驰门业有限公司、马**、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