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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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普洱大世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陈**与被告普洱大世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6日签订的两份《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于2021年5月10日解除; 二、由被告普洱大世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向普洱东升置业有限公司购买的开发项目名称为“普洱购物大世界”第4#商业裙楼及地下商业第2层1-257附8号商铺及第4层1-423附4号商铺使用权; 三、由被告普洱大世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1年5月10日止上述两套商铺的租金人民币46240元; 四、由被告普洱大世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上述商铺返还之日止第2层1-257附8号商铺按每年租金人民币6859元计算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及第4层1-423附4号商铺按每年租金人民币3768元计算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五、由被告普洱大世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自合同解除之日即2021年5月10日起至拖欠的租金人民币46240元清偿之日止年利率为7.3%的违约金; 六、驳回原告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2元,由被告普洱大世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9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