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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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突泉县太平基层供销合作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21)吉0802民初33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二、变更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21)吉0802民初33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突泉县太平基层供销合作社有限公司、***、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1,166,573.00元。 三、变更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21)吉0802民初330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突泉县太平基层供销合作社有限公司、***、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以954,400.00元为本金的利息,从2021年7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且以不超过349,971.90元为限)。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12.00元,由***、冯**、突泉县太平基层供销合作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1-27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