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龙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龙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杨**、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浙江龙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7061.7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 二、杨**、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浙江龙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扣除已支付的144.84元); 三、杨**对杨**、朱**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杨**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之后,有权向杨**、朱**追偿; 四、如杨**到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浙江龙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拍卖、变卖登记在杨**名下的坐落于龙港市双排街146-148号二单元201室房产所得价款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8611320200006818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优先受偿的总额以最高额抵押担保金额53万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02元,减半收取4151元,由杨**、朱**、杨**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24 |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