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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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五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平原森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山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平原五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37981.4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67503.21元(截至2021年11月1日); 二、被告平原五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罚息、复利(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照《个人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约定标准计算); 三、被告平原森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山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郭*、张**、王**对上述一至二项款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75元,由被告平原五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平原森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山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郭*、张**、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9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