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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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借款本金80000元,支付截至2021年7月22日的期内利息7752元、逾期利息1904元、复利605.27元,并继续支付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以本金80000元未付部分为基数,复利以期内利息7752元未付部分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2.7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陈**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57元,减半收取1028.50元,由被告苏**、陈**负担。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苏**、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26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