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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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段**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三笔代偿款共计182360.14元及违约金(第1笔代偿款以60522.64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5日计算至还清全部本息之日止;第2笔代偿款以60700.63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4日计算至还清全部本息之日止;第3笔代偿款以61136.87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5日计算至还清全部本息之日止,上述违约金均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 二、段**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 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636元,减半收取2318元,由段**承担(已由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6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