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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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卢**于本判决发生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7215.2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21年8月18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二、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赣BE××**东风牌标致小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被告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4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