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卢**于本判决发生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7215.2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21年8月18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二、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赣BE××**东风牌标致小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被告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24
发布日期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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