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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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龙翔特美(广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龙翔特美(广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51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5125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龙翔特美(广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3800元; 三、驳回龙翔特美(广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龙翔特美(广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40.1元,被告周**负担74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径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6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