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德阳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绪铭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都江堰市轩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河南文兑商贸有限公司
中核中泓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贺强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济南贺强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称,一、判令各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票面金额206242.47元及利息(利息以206242.47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5822.91元);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济南绪铭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背书转让一份票据号码为210565***078335的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背书人连续转让,经多次背书,原告为最终持票人,汇票到期后,原告经提示付款被拒付,后向被告追偿无果,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涉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为德阳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诉讼过程中,都江堰市轩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出票人都江堰市轩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追加。《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相关规定,为保障恒大集团及其关联企业案件的妥善解决,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12-16
发布日期 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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