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沈阳恒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辽宁坤盛天成供热有限公司 辽宁时华正泰电缆销售有限公司 济南润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凯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山东凯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称,1.三名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1063030.35元;2.三名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三名被告承担原告因保全购买保函的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16日,沈阳恒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及承兑人向辽宁坤盛天成供热有限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分别为某,票面金额1063030.35元,到期日为2021年12月15日,承兑时间:2020年12月16日,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后经多次背书转让,原告取得上述票据权利。2021年12月15日原告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待签收。根据《票据法》相关规定,原告作为持票人在汇票到期遭拒绝后,有权向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要求支付相应的金额。本案三名被告系涉案汇票收款人和背书人,对原告的票据权利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涉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为沈阳恒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沈阳恒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相关规定,为保障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案件的妥善解决,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12-24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