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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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历城区沃林竹胶板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名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已到期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787905.47元;2.三名被告连带偿付原告利息(以787905.47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诉讼费用由三名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12日,被告济南保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将票面金额为787905.47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份背书交付给原告。该汇票已经三名被告连续背书。原告于该汇票到期日2021年9月30日提示付款,因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于2021年10月9日被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涉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为邵阳市鹿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为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诉讼过程中,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申请追加出票人邵阳市鹿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追加。《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相关规定,为保障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案件的妥善解决,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12-24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