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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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福晟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福建经典视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费用4768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4768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广告费付清之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310.47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广告制作、安装、发布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发布“云樾东升项目形象”公交站台广告,广告发布期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2月19日;广告费为47680元,付款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支付100%的广告费。合同13.14条还约定,如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进一步补偿,合同所称的损失包括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及守约方为处理违约事件所发生的包括调查、仲裁、诉讼费、律师等法律费用。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20年5月26日前付清广告费。现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广告发布,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广告费,已构成违约。另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8000元。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福建福晟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福建经典视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广告制作、安装、发布合同》《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理合同》《中国银行回单》《律师费发票》。因被告福建福晟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到庭质证的诉讼权利。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审理确认并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月15日,原告福建经典视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福晟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制作、安装、发布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发布“云樾东升项目形象”公交站台广告,广告发布期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2月19日;广告费47680元,付款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应在每次付款日前提前10个工作日前向被告提供被告及税务部门认可的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否则被告有权拒绝付款。合同还约定,如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进一步补偿;合同所称损失应包括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以及可得利益损失,以及守约方为处理违约事件所发生的包括调查、仲裁、诉讼、律师等法律费用在内的费用和开支。 2020年6月1日,原告开具《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为47680元。 经原告确认案涉广告费用被告均未支付。 另查明,原告为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广告制作、安装、发布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按约履行广告发布义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费用。根据《广告制作、安装、发布合同》约定,原告应在付款日前提前10个工作日向被告提供被告及税务部门认可的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否则原告有权拒绝付款。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出具广告发布费的增值税发票,根据该约定,被告有权在原告出具发票前拒绝付款,故被告的付款期限应截止至原告出具发票后的10个工作日即2020年6月15日,对原告主张逾期付款损失,本院支持自2020年6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原告主张律师费8000元的诉请,符合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福建福晟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福晟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经典视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4768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4768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 二、被告福建福晟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经典视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被告福建福晟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福建福晟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凭票据结算)由被告福建福晟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