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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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朱**、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064.22元及利息、违约金(从2017年6月22日起至判决指定偿还期间止,按照普惠金融卡的章程和领用合约计算)。 二、被告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蓝**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1345元,减半收取672.5元,由被告朱**、蓝**、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7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