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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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47119.29元及利罚息、复利(自2020年12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陶*、丁**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为1660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080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负担(于履行本判决时直接交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