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经济科学出版社
泰安市岱岳区易明顺文具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经济科学出版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经济法》盗版图书;2.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3.支付维权合理开支5,000元(包括律师费及公证购买费用)。审理中,经济科学出版社确认被诉行为已停止,申请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经济科学出版社经授权享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等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经济科学出版社发现易明顺文具店在XX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上开设网店,长期大量销售侵犯原告著作权的涉案盗版纸质书。原告遂委托代理人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经济科学出版社认为易明顺文具店销售盗版图书,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发行权。

易明顺文具店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1月25日,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甲方)与经济科学出版社(乙方)签订《版权许可备忘录》,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出版2021年度中级会计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每本定价为56元;乙方依法享有上述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15年;对于上述授权,乙方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权行为独立进行维权;本授权自授权图书出版之日起生效。

《经济法》系一本教辅书籍(以下简称权利书籍),封面标明“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著”字样,版权页标明,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2021年1月第1版。

易明顺文具店于拼多多平台开设名为“粤海书店_1788”的店铺,提供的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范围为文具用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出版物零售。

2021年1月29日,被诉店铺销售名称为“新版2021中级会计职称教材2021东奥轻一真题”的书籍(以下简称被诉商品),经济科学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支付56元购买该商品一份。内含《经济法》在内的共三本书籍。

经当庭比对,公证购买书籍无防伪标贴、未印有防伪鉴别方法,与权利书籍不同;书籍内容与同名权利书籍基本一致。

XX公司出具的商品操作记录查询显示,被诉商品于2021年2月10日被平台禁售,截至禁售日,销量共计1,380件,销售金额共计1,176元。

另查明,原告就本案销售链接购买的三本书籍分别提起三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附卷证据以及本院审理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权利书籍是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文字作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该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权利书籍载明系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写,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享有权利书籍的著作权。经济科学出版社经与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签订《版权许可备忘录》,享有权利书籍的专有出版权及独立维权的权利,在授权期限内有权提起诉讼。

经济科学出版社否认被诉商品系其出版,本院注意到,被诉商品不存在权利书籍载明的防伪识别信息,且与权利书籍定价存在明显差异,故本院采纳经济科学出版社被诉商品非其出版的主张。经比对,被诉商品与权利书籍内容基本一致,故本院认定易明顺文具店销售被诉商品侵害了经济科学出版社享有的发行权。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审理中,经济科学出版社确认被诉行为已停止,申请撤回与停止侵权相关的第1项诉讼请求,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易明顺文具店未提交证据证明被诉商品确有合法来源,故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就损害赔偿的金额,经济科学出版社未能举证证明遭受的实际损失或易明顺文具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其按照法定赔偿标准主张经济损失,本院予以准许,本院综合考量权利书籍的作品类型、易明顺文具店的过错程度及侵权后果、权利书籍及被诉商品的售价、同一销售链接他案诉讼情况等因素予以酌定。就合理开支,经济科学出版社主张的公证购买费用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支持;其所主张的律师费用虽未提供相应的票据,但系维权合理支出,本院根据本案诉讼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工作量及律师收费标准等因素酌情判赔合理支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泰安市岱岳区易明顺文具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元;

二、驳回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负担327元,被告泰安市岱岳区易明顺文具店负担3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第十一条……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裁判日期 2021-12-24
发布日期 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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