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陵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陵支行借款本金1449999元及利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5月19日为24499.27元,此后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唐**、祝*对祝**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如被告祝**不能偿还第一项主文所列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祝**名下位于扬州市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192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70元,减半收取为9035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负担(于履行本判决时直接交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