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东台市三仓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21)苏0981民初3189号民事判决; 二、常**、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台市三仓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归还借款本金14.8万元及利息(以14.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20日止,按月利率8.4‰计算;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6‰计算),并支付诉讼代理费2000元; 三、高**、张**对常**、叶**的上述第二项还款义务中本金4.8万元及其相应利息部分和诉讼代理费2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高**、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常**、叶**追偿; 四、驳回东台市三仓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468元,减半收取2234元,由常**、叶**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468元,由常**、叶**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468元,东台市三仓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已预缴,本院予以退回,该款由常**、叶**在本判决生效后另行向本院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1-17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