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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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济南天聪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称,1.八名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诉前保全费、保函费等由八名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合法取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该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加载下列事项:票据编号:230114603011520200729691139110;出票日期:2020-07-29;汇票到期日:2021-07-28;出票人:香河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票人: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票据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可转让;承兑信息为:出票人承诺:本汇票信息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该票据由收票人背书转让给内蒙古鑫钶实业有限公司,后经内蒙古鑫钶实业有限公司、文安县向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蠡县天兑商贸有限公司、保定市融启商贸有限公司、长沙智悦贸易有限公司、济南泉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京城普石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等连续背书转让给原告。汇票载明的汇票到期日到期后,该商业承兑汇票因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被拒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涉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为香河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系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公司。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香河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相关规定,为保障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案件的妥善解决,本案移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12-27
发布日期 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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