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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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商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陈**医疗费8431.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误工费1317.8元、交通费200元、护理费1317.8元,合计12366.65元; 二、驳回原告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负担59元,被告宋**负担91元。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陈**已预交并同意在申请执行时一并申请。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7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