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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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商丘市翔宇大酒店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2018)豫1403民初34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商丘永顺商贸有限公司、商丘市翔宇大酒店有限公司、韩*、韩*、田**、高**、田*、张**、商丘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裁判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